各县(市、区)教育局、政府教育督导室,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教体局,市局直属各学校、单位:
为更好地推动我市普通高中参与浙江省特色示范高中创建评估工作,促进学校多样化、特色化发展,依据《浙江省普通高中特色示范学校建设标准(试行)》(浙教基〔2011〕157号)、《温州市教育局 温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优化整合学校评估项目的意见》(温教督〔2012〕25号),决定在开展省级特色示范普通高中创建评估工作的基础上,同步开展温州市特色示范普通高中的评估工作。现将《温州市普通高中特色示范学校评估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申报评估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申报对象
对目前尚不能达到省普通高中特色示范学校建设标准的学校,可先申报市普通高中特色示范学校。
二、申报必备条件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办学行为规范,办学理念体现素质教育要求和因材施教思想,有符合学校实际的特色办学发展规划,并取得一定成效。
(二)建有符合本校学生发展需要且有一定特色的课程体系,在数量和质量方面基本能满足学生多样化、个性化选择学习的需要。
(三)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和教育科研,在教学方式转变、评价制度改革以及选课制、走班走校制、学分制等支持学生选修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一定成绩。
(四)教师开发和开设的选修课程达到规定要求。
(五)具有一定的办学规模,校园面积与建筑达到《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寄宿制普通高级中学建设标准>》(2006年)的要求,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信息化和专业辅助人员配置达到《浙江省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浙教办技〔2012〕65号)的要求。
(六)保障师生安全与身心健康,依法维护师生正当权益。近三年内,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教学事故,无学生犯罪行为。
(七)对照《温州市普通高中特色示范学校评估标准(试行)》,无不合格指标,基本达标指标不超过2项。
三、评估认定程序
1.学校申报。学校逐条对照《温州市普通高中特色示范学校评估标准(试行)》进行自评,符合申报条件的,向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学校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创建指导,并会同教育督导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9月底前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市直学校于每年9月底前直接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创建指导和审核同意后,向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转报学校书面申请。
2.评估验收。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在收到学校申请后,对学校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条件成熟的,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评估。
评估验收采取听取汇报、实地察看、查阅台账、师生访谈以及问卷调查、分析评议等形式进行,在广泛采集评估信息和汇总评议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评估意见,并向当地政府、教育行政和教育督导部门及学校反馈评估结果。评估结束后,评估组将评估意见上报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审核。
3.公示认定。市教育局根据评估意见,将拟认定的温州市普通高中特色示范学校名单在温州市教育局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正式发文认定为温州市普通高中特色示范学校。
四、市普通高中特色示范学校管理
(一)整改复查。已被认定为市普通高中特色示范学校的,必须认真抓好整改意见的落实,以巩固提高指标的达成度。市、县教育督导部门每三年对学校进行一轮复查。复查的重点是课程体系、选课制度、学分制度和育人特色情况及整改意见落实情况。复查获得通过的学校保持原先称号,未获通过的,限期整改。整改到期仍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市普通高中特色示范学校称号。
(二)凡查实出现以下严重问题的学校,由市教育局直接取消其市普通高中特色示范学校称号:
1. 选修课程开设严重弄虚作假;学分记录严重失实。
2. 违规招生,违规收费。
3.因学校自身原因造成重大群体性安全稳定事故事件。
五、加强组织和指导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切实加强对普通高中学校创建工作的组织和指导,要营造氛围,保障条件,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全面推进区域学校的创建工作;应将学校特色创建工作作为普通高中学校年度工作业绩考核的重点,并将教师开发和开设选修课程的能力作为教师职称评审的必需条件。各学校要系统规划,整合资源,全员发动,自觉推进,使创建过程成为深化课程改革,实现学校内涵式、多样化和特色化发展的过程。教育部门和学校要积极探索制度创新,要及时宣传、总结典型经验,共同提高我市普通高中办学质量和水平,促进我市教育现代化。
附件:1. 温州市普通高中特色示范学校评估标准(试行)
2. 温州市普通高中特色示范学校评估手册
3. 温州市普通高中特色示范学校评估申报表
4. 温州市普通高中特色示范学校评估工作用表
温州市教育局 温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2013年1月25日